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97號
TTDV,110,司促,1697,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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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金太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蔣爭光
代 理 人 蔡靜怡
債 務 人 呂寶榮

劉夢薇即劉庭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伍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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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