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1666號
TTDV,110,司促,1666,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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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6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黎萬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捌仟零肆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相對人於民國94年1月14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萬元整
,約定於97年1月14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7.88%計付。詎
料,前開借款僅繳納本息至民國96年7月9日止。相對人未
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
息。
㈡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
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8,042元 96年7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7.88% 96年8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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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