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4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博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蕭博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
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12日止累計54,972元正未給
付,其中50,250元為消費款;3,122元為循環利息;1,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50,250元 110年4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 15%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