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0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幸恩即李雪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陸拾壹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貳拾伍元,及如
附表三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4,255元 96年3月10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20% 94年4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 按第一期新臺幣150元,第二期新臺幣150元,第三期新臺幣150加計違約金,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14.99%
表二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28,361元 96年3月10日起至 104年8月31日止 20% 無 無 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 14.99%
表三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72,725元 96年3月10日起至 清償日止 15% 96年4月11日起至 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