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10年度,12號
TTDV,110,原訴,12,2021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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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蘇洺慧
訴訟代理人 黃建銘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追加原告 蘇琳崴
蘇家葳
蘇 密
蘇詩涵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被告蘇振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
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追加為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琳崴蘇家葳蘇密蘇詩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蘇洺慧主張之請求權應為第三人蘇清榮(已 殁)之全體繼承人即聲請人、蘇盈鶥、被告蘇振源及相對人 全體所公同共有,故原告提其本件訴訟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 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始能謂當事人適格無欠 缺。蘇盈鶥業已具狀聲請追加為本件當事人,而聲請人因尚 未能取得相對人同意並具名之起訴狀,請求本院以裁定命蘇 琳崴、蘇家葳蘇密蘇詩涵等人為原告。則相對人應於文 到7日內提出書狀追加為原告,倘逾期未追加者,則視為一 同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麗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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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