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9年度,13號
TTDV,109,事聲,13,202105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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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事聲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陳進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玄光企業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
對於本院民國110年4月30日109年度事聲字第13號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再為
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訴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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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玄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