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杜心智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0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杜心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杜心智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4年6月,而自民國108年1月 2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7月1日,依行刑累進 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2日後之刑期終結日為112年5月30日,嗣 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1180號函 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 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有如聲請意旨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嗣 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1180號函 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 矯正署110年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1181函所檢附之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 卷可稽。茲因檢察官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 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 本院核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無訛,認首揭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政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憶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