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劉玉琳
被 告 林政霆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09 年度原訴字
第53號、第65 號、110年度簡字第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立群
法 官 李昆儒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