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10年度,36號
TNDA,110,簡,36,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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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6號
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六四旅

代 表 人 周成境
訴訟代理人 陳劭謙
邱漢弘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蘇庭興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起訴狀所主張被告溢領薪餉金額新臺幣(下同)34,9
64元及已繳納頭期款3,509元之部分,與所提出之證據資料
顯示之金額不符,請確認之,並具狀提出詳細金額之計算說
明及所有相關證據資料,併附繕本,以送達對造,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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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