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0年度,68號
TNDA,110,交,68,2021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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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8號
原 告 邱玉珠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宏律師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於民國(下同)110 年5 月4 日以原告起訴後逾期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為由,裁定駁 回原告之訴。惟查,原告已於110 年4 月13日補繳完畢,此 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可稽,故由本院自為裁定廢棄原裁定 。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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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