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字第68號
原 告 邱玉珠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 之5 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 0 年4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10 年4 月9 日由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為收受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5頁)。經查,原告迄至 110 年4 月30日為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 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第236 條、第107 條第 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