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郭宥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3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5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元鎧紙器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08年12月2日 85,840元 NN0000000 002 元鎧紙器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108年11月2日 413,780元 N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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