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台灣南瑤宮老二媽會
法定代理人 史惠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30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30號公示催告,並 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 院業於民國109年10月7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5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02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03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 1 1000 0004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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