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0年度,151號
TNDV,110,除,151,2021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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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汪美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80號裁定公 告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09年10月20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 10年4月2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5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000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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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