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告 徐稜惇
前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趙晉東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趙晉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1,390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1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
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