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3號
TNDV,110,訴,3,2021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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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杜振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
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10日110年度訴字第3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401,4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惟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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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