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29號
TNDV,110,補,429,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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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29號
原 告 楊欣華
曾順揚
莊偉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丘瀚文律師
簡麒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鎮宇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楊欣華曾順揚莊偉志分別請求原告給付新臺
幣(下同)1,578,000元、1,589,000元、3,823,220元,應分別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16,741元、38,91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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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