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吉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江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水盛等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