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7號
原 告 許宏緯即許坤楠
許銘松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紫涵即李艷秋
被 告 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4,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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