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91號
TNDV,110,補,391,2021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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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優達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榮三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全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64,0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543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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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全造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達樹脂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