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0號
原 告 陳永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王狩猛、孫玉文、孫可亦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8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