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81號
TNDV,110,補,381,2021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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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郭靜蘭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嚴孟君律師
被 告 郭振剛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與兩造繼承人郭鳳才間就附
表所示不動產所為贈與之法律行為無效,並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
不動產回復登記為郭鳳才之繼承人公同共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29,65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土地、房屋 公告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26,900元 62.79㎡ 全部 1,689,051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0號 140,600元 全部 140,600元 總和:1,829,6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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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