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66號
TNDV,110,補,366,2021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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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高正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洪清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萬8,2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5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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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