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3號
原 告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複 代 理人 蘇睿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啓晟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1
0,9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