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46號
TNDV,110,補,346,2021050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勇興台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顏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832,5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
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