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丁宗宏(原名丁泓銘)
代 理 人 王裕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件:
1.請說明聲請人及丁子真、丁昱云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 善團體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 等)、勞工退休金?若有,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並應檢附完 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丁子真、丁昱云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 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 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 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 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 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 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 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 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 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3.請提出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即時購食品、 賣翻天食品之營業登記資料,並提出聲請更生前2年之報稅資 料(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等)。
4.聲請狀第1頁聲明聲請人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請查明後更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