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10年度,14號
TNDV,110,家繼簡,14,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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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繼簡字第14號
原 告 蔡伯豪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欠缺,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及第116條之規定提出書狀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復按原告之訴, 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自明。再按分割 遺產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原告以其他全體繼承人為被 告,當事人始適格。另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 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分割遺產之訴,惟原告起訴時僅列 傅基、洪傅鈿、梁百全、梁雅富、傅輝、傅琛、傅介彰、傅 馨儀、陳碧雲、傅瑛、傅鄭淑婉、陳雪、傅星穎、傅米淳、 陳靜怡、陳億源、蔡伯濤蔡秀清蔡秀華蔡金慈、董華 閔、董華文董亮君董宇昇、董容妏、藍崑展、蔡定彥、 蔡高芳蔡高宗為被告,嗣後原告雖陳報尚有其他繼承人, 然原告並未請求追加其等為被告,為此,爰依前揭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之 欠缺,原告並應依上揭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提出書狀補正,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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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