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王昱仁
相 對 人 黃政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欲將如附件之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然依戶 籍謄本所載,相對人之戶籍已遭遷入戶政機關,無法查得其 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 本為證。查相對人之戶籍早於民國 92年8月12日即遷入臺南 ○○○○○○○○安南辦公處,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而聲請人已查調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惟 仍未能查知相對人之居所,可認為已用相當方法探查,並無 怠於應有注意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以公示送達對相對人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