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10年度,254號
TNDV,110,司聲,254,2021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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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俊任即陳瑞珉陳瑞明為公示送達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新臺幣壹仟元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 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宜,遭郵 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 相對人所發之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 證明文件、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戶籍地址固設於住○○市○○區○○街00號5樓之7, 惟實際居住於臺中市北屯區並留有電話,業經本院依職權函 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經該分局檢送相對人查訪紀 錄表1份在卷可按,聲請人非對相對人住居所地送達,非可 謂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聲請人聲請以 公示送達其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揆諸前開規定及說 明,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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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