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聲字第179號
聲 請 人 謝武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木舜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又 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 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 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因未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 民國110年3月26日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該通知已於同年4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參, 惟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依前開規定,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