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583號
TNDV,110,司繼,583,20210504,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583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關 係 人 林瑞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瑞成律師(律師證號:(101)臺檢補證字第0398號)為被繼承人施永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路○段000巷00號、民國109年9月29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 ,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次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 ,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 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此觀民法第1176條第6項、 第1177條、第1178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被繼承人積欠聲請人債務,惟被繼承 人於民國(下同)109年9月2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 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其親屬會議亦未於1個月內選定 遺產管理人,為確保聲請人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本院94年度促字63166號支付命 令暨確定證明書、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0 9年度司繼字第3161號公告等文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 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161號拋棄繼承卷,堪信為真實。是 其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 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遺產管理人其職務涉及公 益性,除應注意遺產處置之公平性外,尚須慮及其適切性, 即應兼顧被選任人對遺產、遺債之瞭解程度、處理遺產事務



之能力與利害關係等綜合判斷之。經本院職權通知余景登律 師、林瑞成律師,其中林瑞成律師具狀表示同意擔任被繼承 人之遺產管理人,並提出同意書。本院審酌律師不僅具法律 相關之專業知識及能力,且與聲請人、被繼承人間無利害關 係,由其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當能秉持專業倫理與客觀公 正態度,善盡管理保管及清算遺產之責,是認由其擔任被繼 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妍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雙宜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