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44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黃永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 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 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月17 日起至134年1月17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 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①94年1月20日②108年3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500 ,000元②3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14年1月20日②113年3月18 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109年11月 9日②109年12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393, 538元②208,57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上開借款均應視 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暨約定書、借據、本票 、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影 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 編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 安南區 佃北段 734 2289.37 10000分之85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000044號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材料及層數 七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附屬建物用途及材料 陽台建物面積 面 積 單 位 權 利 範 圍 1 156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號七樓之10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9層樓房鋼筋混凝土造 76 .40 76 .40 平 方 公 尺 鋼筋混凝土造 17.52 平 方 公 尺 全部 共有部分:佃北段187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