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22號
TNDV,110,司拍,22,202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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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王介雄


相 對 人 王清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 4,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 105年3月29日,清償日期:105年3月29日,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於10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2,885,000元,約定清 償日期為105年3月29日。相對人並簽發票面金額3,500,000 元,發票日為104年9月30日,未載到期日之本票1紙交聲請 人收執。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 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 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 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22號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臺南市 善化區 善駕段 628-1 194.53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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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