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11號
TNDV,110,司拍,111,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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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梁順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王湘妤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拍賣抵押物,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 民國(下同)110年4月2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此 項通知已於110年4月2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 條、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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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