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08號
TNDV,110,司拍,108,2021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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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陳雅雄
相 對 人 曾秀美

債 務 人 林慶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來壽、林慶修於民國100年7月 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清償日 期為100年10月15日,並以第三人林來壽所有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3780分之258設定抵押權為擔 保,經登記在案。詎第三人林來壽死亡,由相對人之配偶林 慶祥繼承前述抵押物,而後林慶祥死亡,由相對人繼承前述 抵押物。另前述抵押物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689號民事確定 判決分割後,已將其上聲請人之抵押權轉載於如附表所示相 對人所有之土地,聲請人因債權屆期未受清償,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 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本票影本1件、 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107年度訴 字第689號)、土地登記謄本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西勢段 160-34 180.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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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