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102號
TNDV,110,司拍,102,2021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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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王國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啟璋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有明文 。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前提為債權已屆清償期,若債權未屆 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3月15日向聲請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1年3月14 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 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0,000元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各1件、 本票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設定係普通抵押權,依不動產登記謄本 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裁,本件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係「擔 保民國101年3月15日借款之本票」、債務清償日期係「民國  111年3月14日」。則本件抵押債權清償期既登記為111年3月 14日,則自形式以觀,抵押債權之清償期既未屆至,顯不符 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法定要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0年度司拍字第10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下營區 麻豆寮段 166 479.00 8分之1 002 臺南市 下營區 麻豆寮段 166-1 6.00 8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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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