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麗登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 告 原鎰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九六○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事實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 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 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二 月 十 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李 文 福
法官 蔡 長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培 薇
中 華 民 國 八 十 九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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