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999號
債 權 人 歐聖文
債 務 人 劉柏佑
兼法定代理
人 劉益彰
債 務 人 林雅雯
一、債務人劉柏佑、劉益彰、林雅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參萬陸仟玖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
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
、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
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
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
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
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
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末按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
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與財產
上損害之計算不同,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
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五、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劉柏佑(民國00年00月0日生)於民國1
08年7月19日無照騎乘機車,因疏未注意貿然進入道路交岔
口而碰撞債權人,致債權人受有顏面撕裂傷及鼻骨骨折、左
小腿多處撕裂傷之傷害,因債務人劉柏佑行為時係限制行為
能力人,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劉柏佑行為時之法定代理人劉
益彰、林雅雯應與劉柏佑連帶賠償其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
同)36,994元外,另主張因債權人經營餅舖行業,對外行銷
食品,對外觀有乾淨整潔及行動迅速流暢等要求,惟因本件
事故造成伊顏面撕裂傷、鼻骨骨折等,留有傷疤,影響其經
營餅舖事業形象;且左小腿多處撕裂傷亦影響債權人外送服
務;另事發當時正值逢各神明聖誕,債權人受託製作之祭祀
糕點,因本件事故發生而不能履行必須委託同業協助,對客
戶有失誠信,債權人因此飽受精神上痛苦等,另請求債務人
應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00,000元等語。惟此類非財產上
損害之請求,金額若干為相當,應由法院酌量一切情形,並
應斟酌雙方的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身分資力、加害程度及
其他各種情形,其數量在法院為實質審認前尚無從確定,不
屬於「一定」之金額而不得依支付命令程序請求,則本件逾
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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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