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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081號
TNDV,110,司促,7081,2021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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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081號
債 權 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法定代理人 柏明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伯謙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曾簽定保修合約書,但債務人於民國10 9年9月後即未給付進廠維修保養費用,為此請求債務人償還 其積欠之維修費用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三、查債權人所提出之「保修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中,「 壹、合約共同修款」之「立合約書人」欄,及系爭契約最末 頁「立合約人」處,所記載之甲方均為第三人「佶錩交通有 限公司」(下稱佶錩公司),是系爭契約之兩造,乃債權人 及佶錩公司,如車輛維修後有款項未付,應負清償責任之人 為佶錩公司,而非債務人。債務人既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 自無庸就系爭契約所生之債權債務關係負清償責任。是本件 自系爭契約內容以觀,債權人對債務人之請求並無理由,依 前開說明,其聲請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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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