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李明義
訴訟代理人 鐘育儒律師
被 上訴人 魏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 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 定有明文,立法目的乃為使當事人明瞭訴訟程序進行之程度 ,兼具程序安定性之要求,準此,自應使當事人明瞭訴訟程 度。
二、查本件訴訟程度無再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諭 知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