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顏光輝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陳思紐律師 張嘉琪律師被上訴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澎 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受命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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