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109年度,2號
TNDV,109,金,2,2021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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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2號
原 告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堅勇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律師
淑文律師
被 告 許凱莉

訴訟代理人 曾怡靜律師
被 告 陳力凡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告 陳靜玫
楊元佑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被 告 陳俊瑋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被 告 李玉雯
廖維智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25號被告許藝蓁(已更名許凱莉)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許藝蓁等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罪嫌疑,經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及本院107年 度金重訴字第1號等刑事判決後,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審理中,並就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所認定之 原告所受損害金額及被告涉嫌犯罪所得金額送鑑定,有本院 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及被告所提出之臺灣高等法 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金上重訴1025號案件109年11月17日準備 程序筆錄在卷可參,該被告之犯罪嫌疑、犯罪所得額及告訴 人即原告受損金額,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 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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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