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204號
TNDV,109,重訴,204,202105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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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原 告 劉仁溥

陳淑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奎典李春泰莊雅茹間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5月6日所為之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
(下同)6,000,000元,各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90,600元,惟
未據上訴人2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2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各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各自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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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