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8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逸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文龍
陳靖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12
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110年4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5 日內補正上訴裁 判費新臺幣8,760元,該裁定已於110年4 月22日寄存送達上 訴人,並有上訴人至警分局德南派出所簽收之登記表簿、送 達證書等在卷可稽。惟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附卷為憑,是其上訴尚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