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4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德守
王碧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剴暐、王隆杰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1
5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
為新臺幣(下同)989,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