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2號
上 訴 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被 上訴人 鄭火龍
陳順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
國110年4月1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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