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439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蘇宇暉(原名蘇昆聖)
代 理 人 黃文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 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件:(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
⒈聲請人最新之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 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保險單及保單價值 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 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 亦請註明)。
⒉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⒊前置協商不成立後,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 並提出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證明文件。
⒋聲請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⒌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豐翊公司擔任司機?如是,請提出「 豐翊公司」名義出具之每月薪資證明(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 );如否,應釋明目前係從事何工作,並提出近三個月薪資收 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⒍聲請人有無申請各類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
⒎聲請人最新之母親、子女戶籍謄本、子女學籍資料或有扶養母 親必要之相關證明。
⒏聲請人之母親、子女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
⒐聲請人之母親之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母親之全國財產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
⒑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91227號、108年度司執字第92042、10731 2、109年度司執字第64768、111109號執行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