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605號
TNDV,109,司聲,605,2021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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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朱國彰
相 對 人 朱月


陳淑芳

林維

林維

林進福


黃秋雯

黃書偉

黃之彰

陳林水芩

吳慶龍

林水炎


林水松

林蔡玉蘭

林漢波

林翠鈴

蔡壽貞

蔡極


蔡瓊照

蔡濬懋

蔡俞平

蔡妮蓓

陳𡍼義即陳林秀鸞之繼承人


陳壽乙陳林秀鸞之繼承人


陳素玉陳林秀鸞之繼承人


陳泓瑋即陳林秀鸞之繼承人


陳泳池即陳林秀鸞之繼承人


林秀桃

林巧

林淑琪


蔡金桂

林德政

林德勳


吳林鳳珠

林世雄

陳昱志

李芝香

李畹香

李碧香

李瑞貞

李奇璋

李蔚香

洪玉

林家弘

林家菁

林家綺

楊王芬芬

王碧綾

王碧貴


王志祿


林水堂

林水源

王秀雲

吳明德


王柔霏即王秀英


林水輝

劉林雪蓮

陳林寶治


林連英

林慶品

林世川

邱寶雲

林世景



林玉玲


林貴美

林玉華


林曾香美

林俊宏

夏林惠珠

林娟菁


林群傑

黃素真

林坤祥

林崑輝

林娟蓉

林惠香

林瑞衛

郭秀凰


林宏懋


林志峰


林志賢


林耕

林育成



林育助


林穎村

林金田

林育宏

林子傑

陳林淑華

林淑敏

林弘仁

林弘典

林弘祥

林弘智

盧仁祥


陳進財

陳珈方

陳品菁

盧仁茂


曾珠

金治

曾金霞

曾福春

曾登香

曾進樹

曾國山

曾進

曾祖文即曾租文



張曾惠美

曾美花

劉文卿即劉紗臨之繼承人


曾菊

林成旺

林清權

曾賜

曾盈華

曾和


陳慶福

陳祿

林炎


邱秋鶯即黃邱秋鶯



林清根

温得泉


林木星

林金熙


劉長順


邱春益

邱瑞泰


邱瑞評


劉文化

林秋月即曾進義兼曾進忠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曾嘉音即曾進義兼曾進忠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曾得瑋曾進義兼曾進忠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曾得菖即曾進義兼曾進忠之繼承人之繼承人


曾進象曾進忠之繼承人


曾進文兼曾進忠之繼承人


曾進濱兼曾進忠之繼承人


陳曾貴即曾進忠之繼承人


曾月里曾進忠之繼承人


林欽賢

邱俊達


陳正聰

陳韻帆

陳麗華

曾錦

陳瀚宇

陳品先

洪成發

曾曬美

劉怡妙

陳清文

林甬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朱月姬、陳淑芳、林維哲、林維剛、林進福黃秋雯、黃書偉、黃之彰、陳林水芩吳慶龍林水炎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陳𡍼義、陳壽乙陳素玉、陳泓瑋、陳泳池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林秀鸞之遺產範圍內,與相對人林水松、林蔡玉蘭林漢波、林翠鈴、蔡壽貞、蔡極、蔡瓊照、蔡濬懋、蔡俞平蔡妮蓓、邱林秀桃、蔡林巧雲、蔡金桂、林淑琪、林德勳林德政吳林鳳珠林世雄、陳昱志、李芝香、李畹香、李碧香李奇璋李瑞貞李蔚香洪玉、林家弘、林家菁、林家綺楊王芬芬王碧綾、王碧貴、王志祿林水輝林水堂林水源、王秀雲、吳明德、王柔霏即王秀英、劉林雪蓮陳林寶治、蔡林連英、林慶品、邱寶雲、林世川、林貴美、林玉玲、林世景、林玉華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林曾香美、林娟菁、林俊宏、林群傑黃素真、林崑輝、林娟蓉、林坤祥、林惠香、夏林惠珠林瑞衛郭秀凰林宏懋林志峰林志賢林耕宇、林育成、林育助、林穎村、林金田、林育宏林子傑陳林淑華、林淑敏、林弘仁、林弘典、林弘祥林弘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登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進樹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國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進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祖文即曾租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張曾惠美即曾惠美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美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文卿於繼承被繼承人劉紗臨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曾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參佰壹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成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清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賜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慶福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祿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炎崑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秋鶯即黃邱秋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清根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温得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零捌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盧仁祥盧仁茂、曾珠、曾金治曾金霞曾福春、陳進



財、陳珈方陳品菁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福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零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木星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金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長順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春益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瑞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瑞評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劉文化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秋月、曾嘉音、曾得瑋、曾得菖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進義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秋月、曾嘉音、曾得瑋、曾得菖、曾進象曾進文、曾進濱、陳曾貴、曾月里於繼承被繼承人曾進忠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曾進象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進文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進濱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欽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俊達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正聰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韻帆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麗華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曾錦月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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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