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9年度,35號
TNDV,109,亡,35,20210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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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蔡惠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王陳錦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王陳錦月(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4樓)於民國八十六年十月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王陳錦月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王陳錦月原設籍於臺南市○區○○○路○ 段00巷0號4樓,詎於民國79年10月4日因行方不明經其配偶 王天發申報失蹤,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為公 示催告之裁定,現公示催告期間屆滿,未見有人陳報其生存 ,亦無失蹤人之信息,爰依法聲請准予裁定對失蹤人王陳錦 月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臺南○○○○○○○○109年7月27日南 市府南戶字第1090053980號函暨訪談紀錄、戶籍資料、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9年7月20日南市警六防字第109036 6309號函、109年8月12日南市警六防字第1090410573號函暨 訪查報告、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臺南市南區區公所109 年7月17日南南社字第1090477834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 康保險署南區業務組109年7月16日健保南費二字第10950481 76號書函、109年8月12日健保南承二字第1095020174號書函 、內政部移民署109年7月16日移署資字第1090073610號函、 臺南市殯葬管理所109年7月16日南市殯一字第1090867088號 函、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16日南市社工字第10908643 24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9年7月16日保普老字第109130 30460號函、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通緝簡表、在監在押紀錄表等件(均影本)附卷為憑,堪信 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二)又聲請人前聲請本院為死亡之公示催告,本院於109年10月6 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現本件申報期間業 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得於王陳錦月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 死亡宣告。
(三)查王陳錦月自79年10月4日失蹤,計至86年10月4日屆滿7年 ,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予依法宣告。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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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