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818號
TNDV,108,訴,1818,20210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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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8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耿民(即林資賢之承受訴訟人)

林昱全(即林資賢之承受訴訟人)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南市林世安

法定代理人 林明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林耿民林昱全為被告林資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 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第173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所定 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 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 應依職權調查之,同法第175條、第177條第1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被告林資賢於民國110年4月13日死亡,因其已委 任訴訟代理人蔡育欣律師律師,訴訟程序不當然停止。又林 耿民、林昱全為被告林資賢之法定繼承人,此有繼承系統表 、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林耿民林昱全二人聲明承受被繼承 人林資賢之訴訟,於法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准許林耿民林昱全為被告林資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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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